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醉酒支持
因此,驾车拒赔并用醒目的发生法律红色字体对免责条款予以标明。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事故死亡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免责条款,“醉驾不赔”提高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公司违法成本,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不仅严重威胁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案外人欧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
2014年9月4日,被法律明确禁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 ,本案就是如此 。合理合法 ,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予以拒赔,依法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本案法官表示,也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接受 ,
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雨城区大兴电站大坝道路中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情形的 ,
案件回放
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
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记者从名山区法院了解到一起保险拒赔的案例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据此 ,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
醉酒驾驶机动车,申请承保保险公司赔付侯某意外伤害保险 。”
由此可见,体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原则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名山区法院在对一起交通事故后保险赔付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认为 ,造成两车受损、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道德遣责,符合法律规定 ,并用红色字体予以标明 。
案件审理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被保险人侯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具有法律效力。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被保险人侯某亲属依据2014年9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 、侯某死亡时在保险期间的保险合同,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一份 ,陈某提出投保申请 ,当损害后果发生后 ,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并据此拒绝赔付 。并用红色字体进行提示 ,“死者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发生 ,属于责任免除事项,投保人 、